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京山市**镇,住京山市**镇**处,现暂住荆门市**区**大道**家属楼。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2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2020 年4月3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至10月21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荆门市**区**大道**家属楼房间内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丁某某、赵某某来到被告人王某某住处,丁某某拿出3颗麻果,三人随后用自制吸壶采用烫吸的方式进行了吸食。
2.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赵某某、周某某来到被告人王某某住处,三人随后用自制吸壶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3颗麻果。
3.2019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赵某某来到被告人王某某住处,见其卧室桌子上放着半颗麻果和吸壶,遂用烫吸方式进行了吸食。李某某此时也来到被告人王某某住处,赵某某便递给李某某吸食了数口。
4.2019年10月21日下午2时许,胡某某、陈某某来到被告人王某某住处,用王的锡纸和自制吸壶烫吸了2颗麻果。赵某某、李某某随后也来到被告人王某某住处烫吸了麻果。
2019年10月21日下午5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住处将其及吸毒人员赵某某、胡某某当场抓获。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吸壶(照片);2.被容留吸毒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住房租赁合同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胡某某、方某某的证言笔录;4.吸毒检测书;5,吸毒现场及吸毒人员检测照片;6.到案经过;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春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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