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菜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2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底至7月1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平江县**镇**村**号自己家中三楼的房间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魏某某、凌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三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魏某某、凌某某、“三毛”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魏某某、“彪则”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020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魏某某、“彪则”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凌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烽
检察官助理:余娟娟
2020年11月5日
附注: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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