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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桃江县***小学附近贩卖约0.4克毒品海洛因给吴某某,获取毒资人民币900元;

2.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桃江县***小学附近贩卖约0.4克毒品海洛因给吴某某,获取毒资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桃江县***镇***村在建**院旁的家中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徐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四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桃江县***镇***村在建**院旁的家中卧室内,容留罗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2、2020年10月30日傍晚,被告人王某某在桃江县***镇***村在建**院旁的家中卧室内,容留徐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3、2020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桃江县***镇***村在建**院旁的家中卧室内,容留徐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4、2020年11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桃江县***镇***村在建**院旁的家中卧室内,容留徐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牛潭河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二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历程

检察官助理:胡悠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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