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6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涟源市六亩塘镇荆桥村金星组的家中容留王某丙、王某乙、谭某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8年7月29日,涟源市公安局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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