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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湘潭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其位于湘潭县**镇**村**组的家中卧室内,容留戈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彭某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主要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县**镇**村**组的家中卧室内,容留戈某某、彭某某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2、2020年5月底的另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县**镇**村**组的家中卧室内,容留戈某某、彭某某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3、2020年6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县**镇**村**组的家中卧室内,容留戈某某、彭某某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戈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浪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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