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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522021983********,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安市**街**号*楼,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镇**号。因吸毒于2015年7月1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8年4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责令社区戒毒3年;因吸毒于2019年6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30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7日补充侦查终结,经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福安市**街道**号**楼内,多次容留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福安市**街道**号**楼房间容留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5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结婚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雷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雄贵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叁册88页,检察材料壹册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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