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20〕Z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凌晨、2020年8月6日凌晨、2020年8月11日下午、2020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房屋内四次容留胡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华

检察官助理:王忠雨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