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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镇**小区**期**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1999年5月6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月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镇**小区**期**单元**号的家中客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采取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9月4日凌晨,王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容留李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婧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年4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二十四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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