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003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开锁生意,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县敦厚镇文山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颜某某、胡某某等人在其位于吉安县敦厚镇瑶池村樟溪自然村8号的老房子里吸食冰毒。
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氯胺酮三合一尿液检测板检测,王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颜某某等人的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王某某、刘某甲、颜某某在2019年5月至10月的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社区戒毒通知书复印件、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黄某某、刘某甲、颜某某、郭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雪莉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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