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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003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开锁生意,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县敦厚镇文山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颜某某、胡某某等人在其位于吉安县敦厚镇瑶池村樟溪自然村8号的老房子里吸食冰毒。

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氯胺酮三合一尿液检测板检测,王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颜某某等人的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王某某、刘某甲、颜某某在2019年5月至10月的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社区戒毒通知书复印件、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黄某某、刘某甲、颜某某、郭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雪莉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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