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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无职业,住磐石市**小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传唤到案,于9月1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9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至8月28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磐石市**小区**座**单元**室内,先后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人员姜某某吸食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2.立案决定书;3.案件提起综合材料及到案经过;4.户籍信息;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6.社区戒毒决定书;7.蓝色盖子塑料瓶收缴物品清单;8.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现场检测笔录、指认照片;9.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支付宝转账记录;10.办案说明等。

二、证人证言

证人姜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春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原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共一册及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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