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单元****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单元****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巷**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客厅内,容留胡某某、游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四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某、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绪蓉

检察官助理:游海波

2020年5月28日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四川省邻水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993402****。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