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巷**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客厅内,容留胡某某、游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四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某、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绪蓉
检察官助理:游海波
2020年5月28日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四川省邻水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993402****。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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