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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公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曾于2019年2月14日因赌博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在其位于宽城县**镇**小区*室的家中容留他人吸毒。其中:2019年7月31日,王某某、梁某某、王某某人共同出资向赵某购买了1250元钱的冰毒,冰毒重约1克,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王某某、梁某某将该冰毒吸食。2019年8月14日,梁某某在王某家中向赵某购买了500元钱的冰毒,冰毒重约0.4克,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梁某某将该冰毒吸食。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王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提取的冰毒及吸毒工具等相关物证;2.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3.证人梁某某、王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搜查及辨认笔录;7.案发现场周围监控等视听资料;8.微信转账、通话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其住所容留多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关于“(七)容留他人吸毒罪”及相关实施细则之规定确定量刑起点,结合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及次数增加刑期、确定罚金数额,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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