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楼**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宿舍**号楼**单元**号。2017年3月17日因吸食冰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5月13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太原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宿舍**号楼**单元**号其家中吸食土制海洛因。
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宋某某、李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土制海洛因。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吸毒人员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讯问笔录;4.辨认笔录:吸毒人员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辨认被告人王某某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娜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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