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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号房屋内,容留张某某、邓某某、肖某某、吕某某等四人吸食了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挡获。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扣押吸毒工具1个,锡箔纸1张,电子秤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房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768324****。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列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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