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句容市**镇**小区**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吸毒,于2020年4月21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凌晨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句容市104国道其号牌为苏L1****的轿车内,容留韦某某、凌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凌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鉴定意见;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蓓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776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