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乳名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住灌南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1月2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毒,于2010年11月9日被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赌博,于2012年2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因赌博,于2012年6月11日被响水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毒,于2012年12月4日被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1月27日被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18年3月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同年3月1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转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灌南县**镇**村**组自家一楼客厅内,容留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10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灌南县**镇**村**组自家一楼客厅内,容留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初某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灌南县**镇**村**组自家一楼卧室内,容留何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7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灌南县**镇**村**组自家一楼卧室内,容留李某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20年8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灌南县**镇**村**组自家一楼卧室内,容留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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