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8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镇**村**组**号**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龙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龙南市**镇**道的**宾馆**号房间,为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检察官助理:肖景盛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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