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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区院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王**,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7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唐山高新区庆北办事处**。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1995年9月12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11月22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为蹭吸毒品,在住处三次容留王*发、王*工吸食冰毒。被告人王**于2019年10月21日吸食毒品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王*发、王*工的证言;3.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宝忠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申请证人出庭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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