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70********,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胡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前往本省襄阳市购买毒品后,在其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胡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瞿玉敏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