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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5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2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双峰县**乡**村**组的家中,与贺某甲、贺某乙、张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贺某甲、贺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朝晖

检察员:杨硕林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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