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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资兴市**镇**村**号,现住地资兴市**街道**小区**栋**单元**房。现**煤矿职工。2008年10月13日因犯窝藏罪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赵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资兴市**街道**小区**栋**单元**房的家里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王某某通过手机网游赢了钱购买一部新手机后,在一男子处购买了2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随后,王某某电话联系赵某某,让赵某某到其家吸食毒品,赵某某随后来到王某某家中。二人在王某某卧室中以“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吸食完毕。

2、2019年9月16日晚上18时许,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询问是否有毒品,王某某告知赵某某其吸食后还剩一点毒品。随后赵某某就来到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家卧室书桌上剩余的毒品,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完毕。

3、2019年9月18日20时许,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询问是否有毒品,王某某和赵某某讲如要来吸食毒品,便会去购买。而后王某某便买了200元毒品,随后赵某某就来到王某某家。二人以“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吸食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资兴市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综合材料等书证;2.同案人赵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指认、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左右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臻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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