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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2016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2020年6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灰黑色吉利帝豪轿车搭载吸毒人员谢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来到长沙市高新区****有限公司附近的一块空地上,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车内容留谢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同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叶芝

检察官助理曹丹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补充材料十四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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