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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东检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41979********,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分公司**,现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小****单元**室,2019年12月4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1月12日,由被告人王某某出资500元,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为“**”(无法查找)的卖家购买约0.2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二人取得毒品后来到被告人王某某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街**条路**区**号楼**单元**室家中,二人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

2.2019年11月22日,由被告人王某某出资1000元,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为“**”(无法查找)的卖家购买约0.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某某取得毒品后,在其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街**条路**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部分毒品,同年11月24日,张某某出差返回牡丹江,来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中,二人以烫吸的方式将剩余毒品吸食。

3.2019年12月1日由被告人王某某出资500元,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为“**”(无法查找)的卖家购买约0.2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取得毒品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亲属孙某某所有的长城牌M4汽车(车牌:冀A****H)将该车停靠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七条路、沿江街附近,王某某、张某某二人在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

4.2019年12月3日由被告人王某某出资500元,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为“**”(无法查找)的卖家购买约0.2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取得毒品后,在被告人王某某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街**条路**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二人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在牡丹江市东安区**路**街中国**牡丹江分公司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王某某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张某某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王某某户籍证明、张某某户籍证明、工作关系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非党员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张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车辆信息查询单、电话记录、房产信息;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会梅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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