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葫芦岛市龙港区,现住龙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1月1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至11月初期间,在龙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王某某的家中,被告人王某某三次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程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