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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富力城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初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向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提供毒品冰毒并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在其租住地长安区航天富力城南区**号楼*单元***室的卧室内共同吸食。王某某在其租住处于2020年1月初容留陈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一次;于2020年5月份一天晚上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一次;于2020年6月下旬一天晚上容留陈某甲吸食毒品冰毒一次;于2020年8月13日凌晨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一次。经讯问,王某某对在自己租住地长安区航天富力城南区**号楼*单元***室卧室内多次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吸食毒品冰毒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2、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静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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