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6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现住西安市**街**酒店**房间,系西安市**集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7月28日被高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寻求刺激,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至6月22日期间,在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酒店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房间,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先后四次分别在8601、8411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陈某某、熊某某、方某某吸食冰毒。2020年6月22日,在其容留孙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期间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对现场提取的疑似冰毒物质及吸毒工具内残留物质进行鉴定,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壶、冰锅、打火机;2.书证:指定管辖文书、**酒店宾客登记单、抓获经过、尿检结果、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熊某某、方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两年内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冰壶一个、冰锅两个、打火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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