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捕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家住贞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贞丰县珉谷镇**村**组*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薛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十余次,其中2019年10月28日容留吸毒人员薛某和潘某某二人在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10月30日容留薛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虎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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