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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Z3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涪陵区人,户籍地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附**号。因吸食毒品,2018年9月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9月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月日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1月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6日至2018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涪陵区**路**号苏宁电器楼上**出租房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华某某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涪陵区**路**号苏宁电器楼上**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8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涪陵区**路**号苏宁电器楼上**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8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涪陵区**路**号苏宁电器楼上**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查获吸毒工具,并从王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14克。经提取王某某、徐某某、华某某三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之后逃跑。2020年11月2日,民警再次将王某某抓获,王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过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1.​ 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渝公鉴(毒品)【2018】43175号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

意见;

1.​ 辨认笔录等笔录;

1.​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凤莲

检察官助理:彭成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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