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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单元**(户籍地重庆市万盛区**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8年8月、2013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2014年8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单元**的家中,提供毒品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容留李某某、万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吸食。同日16时许,民警在王某某位于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单元**的家中将王某某、李某某、万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共计净重0.9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9小包、共计净重1.83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片剂18颗。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万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检查、提取、扣押、封存、拆封、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及照片;

7.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系吸毒人员而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开敏                      

                              检察官助理:宋孝洪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单元**(联系电话:18523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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