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右玉县**镇**村,2020年4月29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右玉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右玉县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次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1时05分,右玉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称右玉县**镇**村一民房内有人吸毒,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涉嫌吸食毒品的刘某某、王某某二人口头传唤至右玉县公安局办案区接受调查,经调查,刘某某、王某某二人对其吸食毒品一事供认不讳,且二人尿检结果均呈阳性。在办理二人吸毒案件时,王某某供述其2020年以来多次容留刘某某等人在其位于**村租住的民房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志刚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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