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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卖淫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3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租用本市桥头镇新围仔一出租屋,后在该出租屋内容留黄某某、刘某某(17岁)卖淫。黄某某、刘某某两人卖淫一次收取100元嫖资,王某某从中抽取30元报酬。至同年6月1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出租屋进行检查,当场抓获黄某某、刘某某及嫖娼人员苏某某、余某某。同年10月29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二○一九年三月一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证据清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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