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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至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旅馆内容留管某某、胡某某二人多次卖淫,至2019年10月9日被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六百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旅馆内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现国

周伟伟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电话:1386493****。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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