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号,住庐江县庐城镇**路**花园**号。因容留卖淫于2019年5月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招引嫖客在其住处容留邹某某、刘某某等人卖淫,并按比例参与嫖资分成。2019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容留邹某某和陈某某在住处卖淫嫖娼;同年4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刘某某与吴某某在住处卖淫嫖娼。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案发后,已主动退赃4550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查询记录、付款凭证等;2.证人邹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处容留两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琦
2019年9月20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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