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通许县**镇**村**号。曾因容留卖淫于2019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1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5时许至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号院**号楼**单元**室,容留卖淫女邓某某、史某某向嫖客邹某某、傅某某、常某某提供性服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证人史某某、邓某某、傅某某、邹某某、常某某证言;3、辨认笔录;4、受案及到案经过、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款记录截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永中
检 察 员:员凤皎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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