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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屯,个体。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5日21时许,在镇赉县**足疗店内,容留杨某某(女,15周岁)与李某某(男)以50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嫖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账单详情、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敏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镇赉县**乡**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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