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某租赁了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房出租屋,提供给卖淫女李某甲、唐某某作为卖淫场所。王某某又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档口拉客,接到嫖客后由李某甲、唐某某带嫖客去到上述出租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嫖客嫖资后,李某甲、唐某某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王某某提成。王某某多次介绍李某甲、唐某某卖淫。2020年5月19日22时许,民警在上述出租屋查获嫖客邓某某和李某乙,并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档口门口抓获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8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智斌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光盘共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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