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4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托克托县**镇**村**组**号,现住托克托县**镇**村。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至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托克托县新营子镇**村**宾馆楼下的按摩店以及借用的**机电后院的平房内,多次容留张某某、魏某某卖淫,并抽取提成。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青林
检察官助理:宫小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0页,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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