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经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5月至同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郓城县**镇**村**路路北经营的**宾馆内,容留刘某某、张某某、管某某等3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嫖资中抽取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档案、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史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对刘某某、张某某、管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紫剑
检察官助理刘洪文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郓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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