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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热依族,无业,住越南老街省巴沙县**社(以上信息系被告人自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指定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黄某甲(另案处理)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与黄某甲经合谋租用靖西市**路**小区**号**楼作为卖淫场所,后二人容留越南籍女子邓某某、倍某某(另案处理)在该场所招揽嫖客,黄某甲负责在周边望风以及保管、分配所得嫖资。2020年6月间,邓某某、倍某某多次在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周某某等男子先后到该租房进行嫖娼。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自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倍某某、周某某、息某某、丁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王某某、黄某甲、邓某某、倍某某、周某某、息某某、丁某某、谭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兰敏

检察官助理:黄宗友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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