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6月9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经纬路与东环城路交汇处经营一家无牌照的足疗店,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行政拘留13日。2018年2月10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卖淫女吕某某(已行政拘留)在其足疗店内进行卖淫,事先约定卖淫价格为150元,与卖淫女吕某某四六分成,卖淫嫖娼人员吕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吕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郭某某的证言笔录;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磊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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