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73********,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开江县**镇**村**组**号,住新津县**镇**路**号。因犯容留卖淫罪,2017年1月18日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0月14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新津县**镇**路**号容留冯某某和谭某某、邱某某和何某某在自己开设的“**健康理疗中心”二楼的房间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后被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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