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4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开始,被告人王某甲从王某乙手上租用了位于平南县大新镇大新村坡头一屯(俗称“北段村大全渠”)的鱼塘及鱼塘边的旧屋用来养鱼。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每天人民币10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将旧屋出租给黄某某、杨某某等女子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2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避孕套、现金人民币50元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王某乙等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其承租管理的房屋内容留2名女子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检察官助理张晨窍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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