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5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镇**社区**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位于本市白云区**街**街**号**楼的出租屋,多次容留卖淫女刘某某、谢某某、赵某某卖淫,并从中收取卖淫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资料截图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谢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森
检察官助理:苏海彤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十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辩护律师协商,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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