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5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镇**社区**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位于本市白云区**街**街**号**楼的出租屋,多次容留卖淫女刘某某、谢某某、赵某某卖淫,并从中收取卖淫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资料截图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谢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森

检察官助理:苏海彤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十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辩护律师协商,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