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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卖淫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街道办事处**街**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决定,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上庄村经营的**馆,打着足浴的招牌从事涉黄活动并为卖淫嫖娼提供便利,2020年7月13日22时许,卖淫女张某某、刘某某与嫖娼人员赵某某、吴某某在该王经营的**馆内发生关系时被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兵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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