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乳名孝某某,女,出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522126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社区**楼**楼**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该局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9年7月至案发,在自己经营的家庭旅社里为卖淫者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冉某某、徐某某等人卖淫,并从嫖资中抽取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卖淫者提供卖淫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涉嫌容留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保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206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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