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王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定远县人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8日止;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止;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9日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止;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9月9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柏某某(另案处理)、忽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王某甲是朋友关系。2019年1月14日0时30分许,柏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代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到定远县经济开发区**大排档内准备吃饭。在大排档内,柏某某遇见了同样在吃饭的朋友忽某某以及被告人王某甲,并一起聊天。后因大排档座位满员,柏某某等人准备离开,柏某某走到大排档时,碰到坐在门口位置吃饭的何某某,因不满何某某抬头看了自己一眼,柏某某不满,对何某某讲:“你看什么看”,何某某回了一句“我没看什么”,柏某某上前用胳膊勒住何某某脖子说:“走,给我出去”。与何某某在一起吃饭的孙某某、马某某见状跟随柏某某何某某到了门口。柏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等人在**大排档门口殴打孙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后马某某等人逃跑,柏某某、李某某、王某丙等人又追逐马某某等人,此时代某某到场也参与打架。马某某为反抗持酒瓶击打柏某某头部,柏某某、代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遂追打马某某;忽某某见状指使被告人王某甲从其车中拿出一根棒球棍、一根甩棍给柏某某等人打架。被告人王某甲从忽某某车中取出棒球棍、甩棍后递给柏某某、李某某,代某某从**大排档门口拿到拉卷闸门的铁钩;柏某某、李某某、代某某持棒球棍、甩棍、铁钩追逐马某某并将其堵在**大排档厨房内殴打,后马某某逃走。柏某某、代某某、李某某追逐马某某等人未果,柏某某、李某某、代某某持棒球棍、甩棍等物打砸停在**大排档的何某某的苏E*****奔驰轿车,造成奔驰轿车多处损坏。经鉴定:奔驰轿车被毁损部分价值87072元;马某某头部、面部及右上臂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孙某某甲床淤血、鼻骨骨折及右上臂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何某某伤情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故意伤害罪
2019年2月11日20时许,刘某某、黎某某与杨某某在天裕国际小区东大门因会车发生争执,后刘某某、黎某某与杨某某发生推搡撕扯,刘某某电话联系丈夫魏某某,魏某某、汪某某等人到现场与杨某某发生撕打,魏某某、汪某某、刘某某、黎某某等人追打杨某某,杨某某逃至天裕国际小区东大门县信访局处;杨某某电话联系儿子杨某甲,杨某甲又打电话给朋友顾某某等人,顾某某携被告人王某甲开车到现场。顾某某到场后上前殴打黎某某,汪某某等人随即上前与顾某某撕打,被告人王某甲见状上前拉拽正在与顾某某互殴的汪某某右胳膊并将其胳膊往后撇,致汪某某右胳膊受伤。经鉴定,汪某某右肩关节脱位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杨某某出面赔偿汪某某等人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刘某某、黎某某、魏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八万余元,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铠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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