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县,现住黑龙江省**县**镇**村。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依兰县第一看守所。2019年10月31日被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木兰县公安局将该案移交主要犯罪地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管辖。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黑龙江省木兰县**镇**村**家宴会厅打扑克时,与被害人李某某(男,33岁)因打牌一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到一起,王某某用菜刀将李某某胳膊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王某某逃往外地躲藏。
2013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于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另案处理)持铁管来到哈尔滨市双城区步行街“**”歌厅,用铁管将张某某(男,23岁)、姚某某(男,32岁)打伤,并将“**”歌厅的门玻璃砸碎。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未构成残、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十级残。被砸歌厅玻璃经价格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31日8时15分,在黑龙江省木兰县**镇**家中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刘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关某某等人的陈述;
4.同案犯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双城公安局法医鉴定书、木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双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暴力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某系主犯,且王某某犯有数罪,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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