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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77********,汉族,小学肄业,案发前系北京京北渔家傲烧烤店杂工,出生地甘肃省临洮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镇**村**社**号,现住该处。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彭兴周、被害单位负责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中午,在本市怀柔区渤海镇苇店村北京**餐厅内,消费两桌饭菜合计人民币2546.8元,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某、安某某、张某某证言;3.书证:**渔村预打结账单;4.视听资料:照片、监控录像;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及光盘7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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