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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南楼******。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路某某(2005年**月**日出生)、黄某(2005年**月**日出生)、王某甲(2006年**月**日出生)、侯某某(2005年**月**日出生)、尹某某(2005年**月**日出生),无故将被害人江某某从大石桥市南楼开发区**街附近拽至**家园*期一阁楼内,路某某、黄某、王某甲、尹某某将江某某打倒在地,后王某某持刀将江某某右足部扎伤,王某甲将殴打江某某的经过拍成视频并在网上散播。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某右足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路某某、王某甲、黄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持凶器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助理检察员:***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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