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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村**街**号,现住河南省唐河县**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得知张某甲的手机被被害人王某乙拿走,后张某甲拿走王某乙表弟“小罗”的手机,王某甲联系王某乙约定至澄海区凤翔街道凤新一路家乐福附近“某某麻辣烫店”交换回张某甲的手机。当天凌晨4时许,王某甲纠集郭某某(另案处理)、“大个”、“大个”的朋友等人(均另案处理),陪同张某甲驾驶两辆汽车前往“某某麻辣烫店”。郭某某和张某甲乘坐一辆黑色轿车先达到“某某麻辣烫店”门口,张某甲下车跟对方理论交换手机无果,与郭某某开车离开。王某甲、“大个”、另外三名男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停放在“某某麻辣烫店”门口对面,冲进“某某麻辣烫店”里,王某甲、“大个”、其中一名男子各持一根棍棒,与另外两名男子手持椅子打砸王某乙以及在麻辣烫店就餐的被害人卢某某等人,导致王某乙和卢某某受伤。王某乙和麻辣烫店就餐的卢某某等人用椅子和玻璃瓶反击,王某甲等人逃离麻辣烫店。郭某某和张某甲乘坐一辆黑色轿车在王某甲等人进入店里期间返回到店外,看到王某甲等人逃回白色轿车,开车离去,王某甲等人开车跟着黑色轿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30日被抓获归案。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卢某某右掌背尺侧擦伤,未达轻微;王某乙左上肢挫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的证言; 

2被害人王某乙、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4月22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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